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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规范村级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2022-09-20 14:44:40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文件精神,在前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云南省民政厅起草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汇集各方智慧,确保实施意见的严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0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云南省民政厅。

电子邮箱:179263826@qq.com

联系电话:0871-65731350、0871-65731417

邮政编码:650224

通信地址: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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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着力清理整治村级组织机制牌子过多问题,持续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巩固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力争用二年左右时间,进一步明晰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工作事务,规范村级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推动村干部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到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上,提升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规定,全面梳理村级组织在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和政府决策部署、村级组织自身建设、农村生产发展、村级综合服务、基层治理等方面的工作事务,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的工作事务,健全完善村级组织职责任务清单目录,列明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并根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形变化实施动态调整。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2.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党组织全面领导、村级事务统一管理、责权利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厘清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权责边界,依法合理分解服务权责,强化村级组织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服务能力建设。交由村级组织承接或协助政府完成的工作事项,要充分考虑村级组织承接能力,并按照“事费配套”原则,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级组织应当承担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推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

3.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和民主评议制,建立健全重实绩、重实干、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从源头上清理规范上级对村级组织的考核评比项目。由县级党委和政府制定村级组织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乡镇党委政府统一实施考核评估。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村级组织的“一票否决”事项。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整合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全面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规范村级各种工作台账,统一建立全省村情电子台账。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4.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建立村级工作机制准入制度,实行严格管理和总量控制。县级党委和政府要规范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建立职责任务清单,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级承担有关行政性事务。设立村级工作机制或者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通过委托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交由村级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保障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

5.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整合行政村、村民小组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综合服务、文体娱乐等公共服务用房、公益服务设施,加快补齐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短板。村级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应当统一配套设施、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功能布局,一般要有旗杆国旗、党旗党徽、办公设施、会议设施、文体设施、村务公开栏等。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统一在综合服务设施中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一门式”服务。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综合利用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阵地资源。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

6.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的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应当符合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以县(市、区)为单位清理精简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的挂牌,对工作性质相似、涵盖内容相近、服务对象相同的进行合并整合,对标识与功能不符、无实质业务或者已经失效的清理撤销,对挂牌式样、名称不符合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的逐步规范替换。一般在村级办公服务场所大门口保留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村级办公服务场所内部保留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为民服务站、综治中心标牌。村民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村级共青团、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可以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设置相对应的办公室(中心、站、点),并在相对应的办公用房门口悬挂简明标示。规范村务公开栏设置,合理划分公开栏区域,定期更新党务、村务、财务有关信息,集中展示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7.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应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的例外情形和《云南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保留的证明事项外,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原因确需增加证明事项的,需按程序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增补。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要求村级组织出具、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适时分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各党政群机构要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法依规确定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可以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解决的,不得索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

8.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保留、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由索要证明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程序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公布。做好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各地区各部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衔接。已由相关部门依职能管理登记发放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的,村级组织不再出具证明。省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村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对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工作中通盘考虑,分级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县乡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统筹,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牵头协调,加强分类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衔接联动,加强政策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二)健全监管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分级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运用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围绕“最后一米”抓落实,切实解决基层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三)强化工作衔接。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村级组织要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进一步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对精简撤销的村级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党政群机构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办事流程,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档脱节,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列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乡镇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要协调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州、市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送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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